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待遇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83人看过

基本案情:丙某于2019年年初至B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2020年9月底,丙某住院剖宫产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因哺育孩子未再到B公司工作。B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丙某支付了产假期间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后丙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B公司按照低于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丙某产假期间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B公司按丙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丙某工资差额。

本案启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层面针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着特殊的保护,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的《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7起劳动争议类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