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的保护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124人看过

【基本案情】

伍某于2007年11月29日入职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2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起伍某因怀孕未上班,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给伍某。2015年2月3日,伍某生育一孩。后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伍某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驳回伍某其他仲裁请求。伍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资等款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186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判后,伍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关于生育津贴的判项为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贴19775.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法官说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且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等请求,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护,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体系。女职工主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有法可依。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着个别企业忽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变化,实践中存在一种担心,担心女职工生育二胎会影响其劳动权利的实现。通过本案我们也想传递一种信心,那就是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直都是也将继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自觉积极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定义务,不可有逃脱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512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