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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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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认定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879人看过

【基本案情】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广州某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配件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5年2月1日开始,汽车配件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2015年4月10日,汽车配件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车配件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车配件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汽车配件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车配件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汽车配件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车配件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车配件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较少,原因在于劳动者往往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本案也提示劳动者,当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时,除了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提起诉讼,也可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减少诉累。而用人单位则应意识到,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后,应及时按照通知足额支付工资,否则将面临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512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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