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某于2008年2月25日进入合肥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2014年6月底看护点停止办学,张某某离职。看护点投资人为唐某某,办学期间未办理《办学许可证》,也未进行其他合法登记,属无资质办园,于2014年7月自行终止办学。张某某离职前工资已全部结清,看护点另补偿其2000元,张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160元。张某某离职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以看护点负责人唐某某及该看护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合肥蜀山某幼儿看护点是无资质办学的幼儿园,并非法律规定适格的用人单位,鉴于张某某已经付出劳动,唐某某作为看护点的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看护点已自行终止办学,其出资人唐某某应按照规定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40元。张某某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2040元。唐某某上诉提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审判决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张某某上诉,要求改判一审未支持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看护点具有办学资质,一审认定看护点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并据此依法判令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204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8日发布的《安徽高院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