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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后同样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716人看过

【基本案情】谢某于2011年3月进入凯旋纺织公司工作,至2015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时止。谢某在凯旋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凯旋纺织公司为其制作了员工卡,其每月工资由凯旋纺织公司委托银行代为发放。谢某在凯旋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符合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但因凯旋纺织公司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达一年以上,双方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确认谢某与凯旋纺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凯旋纺织公司上诉称,谢某到单位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进入凯旋纺织公司工作时53周岁,其身份是农民,不可能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调整范围。同时,根据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农村居民即使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需到60周岁。谢某进入凯旋纺织公司工作时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故不能将其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原判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628安徽高院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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