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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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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2948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3月份,周某跟随刘某到薪华公司从事四色机及双色机印刷辅助性工作,以件计酬,按月单独造表发放,由周某签字从薪华公司会计处领取。与周某同在该四色机上领取工资的苗某、魏某、李某、郭某、张某等人出现在薪华公司的规章制度中。2013年8月16日,薪华公司为苗某等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周某在四色机及双色机上操作期间,双方没有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约定,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薪华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等。2014年12月30日,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因薪华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自2013年3月份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薪华公司不服裁决,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薪华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可以认定周某从事四色机上的工作同时从事双色机上的工作,薪华公司不认可四色机属其所有,系刘某所有,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与周某同在该四色机上领取工资的苗某等人出现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当中,薪华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为苗某等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工资发放为同一会计,段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事实,可以认定周某系薪华公司职工,二者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过程中,薪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薪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薪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628安徽高院发布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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