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自控制、经营该公司,自2015年4月起,何某在有能力支付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6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经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何某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后,何某仍拒不支付。并在2015年10月,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截至2015年11月,何某共拖欠陈某等6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428721.53元。另查明,何某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
(二)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对于本案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试图逃避支付的犯罪分子,要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同时,注重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建立全方位打击犯罪的法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发布的《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