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8日,某盈劳务分包公司(发包方)与某粤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清远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和清远市公共实训中心教学楼和宿舍楼劳务总包施工合同,由某粤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班组及相应技术管理班子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某粤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先后聘请了程某、李某、贺某等10个班组从事工程施工工作。2013年2月至7月,某粤建筑公司已收取某盈劳务分包公司工程款1260.8万元。2013年9月工程竣工后至2015年1月,某粤建筑公司仍未付清其雇请的班组工人工资。2015年1月6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某粤建筑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用人单位于同年1月16日前付清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知悉该指令书后仍拖欠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仍拖欠九个工组约67名工人工资共计118.72万元。
(二)处理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一度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良风气得到有效地肃正,成效显著。不过,由于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仍抱着侥幸心理,该类案件仍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执行,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恶意明显。法院依法严惩了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审判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作用。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发布的《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