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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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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互相推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均获刑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926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佛山南海区开设一家鞋厂。2013年,被告人刘某向该鞋厂投资,并与陈某约定,由陈某继续负责鞋厂业务,待刘某及其女儿刘某熟悉业务后,陈某退出经营。期间,并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信息。同年8月25日,陈某因与刘某发生矛盾离开鞋厂并返乡不归。刘某以陈某不出现造成鞋厂经营困难为由,拒发鞋厂员工工资共计141460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处理此事后,要求该鞋厂在2013年10月18日前解决欠薪责任,但陈某、刘某二人互相推诿责任,限期届满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直至2015年10月16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处理结果

2017年4月,刘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鞋厂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两被告人因合作方式发生分歧而相互推诿、拒付劳动者工资,无异于经营者将自身经营矛盾转移给无过错的劳动者。被告人刘某以合伙人不出现而造成鞋厂经营困难为由拒付员工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被告人陈某虽然与刘某口头约定转让事宜,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转让协议,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案工厂对外的相关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往来交易负责人均为陈某。作为鞋厂工商登记经营人,陈某仍负有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的义务。本案认定两被告人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法律对欠薪者的严厉惩治,向社会彰显了司法公正;同时,考虑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且已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两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做法,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发布的《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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