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陆某不负事故责任,并被认定为工伤。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81339.8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与侵权人已就交通事故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使陆某放弃了部分赔偿额,也系其自愿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行主张。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放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