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因经营场地不符合政府城市规划,被要求搬迁,于2016年8月31日发布停产公告。潘某等77名劳动者遂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上述请求。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广某公司和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在发布停产公告后,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已经陷于混乱,其与劳动者未能及时沟通协调。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系用人单位未就公司迁移的问题与劳动者及时、充分协商所致。一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工资差额、具体加班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保障每个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城市更新改造、产业重构升级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企业搬迁、劳动者安置等问题,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司法裁判要起到“稳定器”、“定盘星”的作用,既要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劳有所获,又要为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城市更新保驾护航,在新一轮的改革浪潮中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发布的《广东高院发布保障劳动者工资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