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订立《协议书》,被告聘请原告为村专职保洁员。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工作,被告继续支付工资。后原告因故受伤,不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