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受聘于海门市某医院医师岗位,双方签订了《医院工作人员进修协议》,并约定了相关事项,后张某提交辞职申请并离职。医院认为,根据进修协议,张某应按约向医院支付进修期间的工资和进修费等,另赔偿医院损失十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张某签订的进修协议中有关张某服务不满十年应向医院支付进修期间工资和进修费等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关于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进行折算后由劳动者予以返还,并非全部返还。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