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自1995年入职起在某市场内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等,自2013年12月起调整为3300元。某市场于2015年6月起未向徐某发放工资,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徐某不服,要求某市场按照33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拖欠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市场未经与徐某协商,在没有变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就将其工资下调,于法无据,不应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6日发布的《海门市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劳动争议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