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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能否支持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971人看过

【案情】

2015年5月1日,周某到某公司上班,任经理(店长)职务。2016年8月30日,周某离开工作岗位,此后未提供劳动。后周某以与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抗辩称已向周某提供了聘书,聘用周某作为店长,并提供某公司员工证人证言证明某公司聘用周某时为其发放聘书且告知其他店员周某的职务以及主要工作。周某陈述自己是公司经理,负责管理,但对聘书不予认可。

【审理】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周某担任某公司经理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周某系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某公司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已提供其向周某发放的聘书,结合仲裁审理期间的证人证言,以及某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能够综合印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在此情形下,周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点评】

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惩罚,这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而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从其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劳动者从中获得劳动报酬以外的利益的途径。劳动合同包含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虽然有规定的文本格式,但并不一定拘泥于此,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上个人处于优势地位,对于高管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应综合考量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职权范围,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应当从实质上即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具体权利义务以及高管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进行判断。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04月27日泗阳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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