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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单位调岗无故旷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871人看过


【案情】

2013年6月原告王某到被告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原告王某(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乙方从事副总经理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2015年5月13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董事会会议纪要,撤销市场部,其职能并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自即日起免去王某的副总经理职务,安排其到公司办公室从事一般人员工作。请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樊某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因原告王某未到办公室报到,2015年5月29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到办公室报到,否则将按旷工处理。2015年6月4日,被告某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原告王某参加会议,公司以原告王某自2015年5月14日开始一直旷工至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原告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6月8日,被告某公司就解除与原告王某的劳动合同,向泗阳县总工会发函。

【审理】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免职的问题。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权限范围。对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市场部,其职能并入办公室,免去原告王某的副总经理职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原告王某的工作岗位,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通知》请求,不应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被告某公司已对原告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并已经通知原告王某到办公室报到。原告王某接到通知后未到办公室报到,经被告某公司再次通知后仍未到办公室报到,原告王某属于旷工,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被告某公司经讨论后与原告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点评】

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某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王某应当服从,应按要求及时到岗。王某接到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经某公司再次通知后仍然旷工,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04月27日泗阳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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