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交由陈某承包,经层层转包后,由左某承包部分墙体粉刷工程。左某遂雇佣郝某等22名民工进行了施工。左某收取工程款后,却谎称工程款未支付,拒不支付郝某等22名民工工资。扬州市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往左某住所地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左某明知上述情况,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向郝某等22名民工垫付左某拖欠的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27000元。
裁判结果
左某违法用工,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法院判决:一、左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左某向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退赔人民币五十二万七千元。
法官点评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包工头左某在收取工程款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欠薪人数达22人,数额达52万余元,其行为社会危害较大,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发布的《扬州中院发布2017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