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为某快递公司文汇点部负责人,双方约定某公司可以调整赵某的工作岗位。在此期间,该点发生两起该点员工盗窃事件,但赃物均已全部追回,且两次事发时赵某均在休假。后公司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将赵某转岗为投递员后。后赵某坚持打卡,但未至投递员岗位工作,直至2015年1月离职。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虽然赵某主管的文汇点部员工发生了两次职务侵占事件,但失窃财物均如数追回,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而公司亦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赵某存在《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情形,故公司以该规定对赵某进行处罚及调岗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某快递公司调职造成赵某辞职,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给付赵某经济补偿金。
点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或规定;二、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调职如违反合理性,则该调职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发布的《扬州中院发布2017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