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2013年原在某公司下属时代店工作,后某公司的股东方某指派至某面食小馆工作,某面食小馆亦确认方某系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系其面食小馆的管理公司,已达法定退休年龄。2015年3月19日王某遭遇交通事故,后王某未再至某面食小馆处上班。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与某面食小馆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某面食小馆成立时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2013年进入某面食小馆时代店工作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原用人单位也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某虽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由于某面食小馆并未明确终止其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对于王某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故应当认定王某与某面食小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随着国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即将退休或者退休人员,再次就业,发挥余热,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报酬及工伤待遇等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发布的《扬州中院发布2017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