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2月底,原告李某在58同城网站看到被告某个体户的招聘信息,载明招收学徒2名,学徒期三个月。当月底,原告到被告处应聘上班,学习糕点制作,同时店里有其他工作原告也都去做,没有明确分工,原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发放原告工资,原告无奈于2018年5月4日离开被告处。经仲裁后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追索劳动报酬,被告辩称其不应支付工资,相反学徒应当付学费。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每天工作8小时,并根据被告的安排从事收银等工作,且店里只要有活就去做,若有事需提前向其请假,说明原告从事的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判决被告应原告支付工资3440元。
本案启示:根据《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该判决旨在警示招用学徒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应向劳动者索要学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学徒工,积极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发布的《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