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华(化名)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多年,后单位准备解散,向阿华发出调令,要求他去另一家皮具公司工作,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在本厂的工龄;但若员工在十天内未按规定到另一家皮具公司上班,将视为其个人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将一次性结清其所有工资,依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阿华收到上述调令后,并未前往另一家皮具公司报到,理由是他认为某皮具公司作出的上述调整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且变更了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阿华维持原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了驳回,法院认为,被告一再声明保持原告原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告主张某公司降低其工资待遇,明显缺乏客观依据。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