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3月,原告周某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工程管理,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每月工资3800元,若原告被扣分达10分,将被调岗降薪。2014年8月,被告公司以原告周某委托他人代打卡为由,给予扣除7分的处罚。同年,公司区部搬迁时,原告周某负责旧家具拆装服务商甄选,其不小心将供应商甄选资料丢失,但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15年8月,被告公司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整为收派员岗位,工资降为底薪1600元加提成。调整工作时,原告周某向工会投诉未果,就拒绝上班。被告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周某经仲裁后到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公司按照3800元/月的标准补发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周某虽然工作中存在瑕疵,但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扣分亦未达到调岗降薪的10分要求,且被告的调岗行为也使原告的专业技能被否定,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考虑到原告被调岗后未上班,法院按照周某原工资的70%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差额30503元及经济补偿金16900元,合计47403元。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行使其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时,应遵循合法、合理的标准。若用人单位缺乏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调岗使劳动者技能、常识被否定,职业尊严亦受损害,则调岗违反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照顾义务,调岗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发布的《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