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1月,原告方某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合同。方某在入职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阅读,并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已经阅读。自原告方某入职以来,因违反规章制度,多次受到被告公司的惩处。2018年6月6日,原告方某因换岗问题与被告公司主管武某谈话时发生争执。同日,被告某公司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公司工会,工会收到后表示同意。2018年6月7日,被告出具了与原告方某合同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了原告。原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方某自入职以来,多次因表现不良受到各种惩处,原告本应好好反思,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但是因换岗问题与主管武某发生冲突,语言存在一定的威胁性质,被告公司结合原告的一贯表现,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被告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被告解除与原告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启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是在工作期间屡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规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发布的《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