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地在淮安市清河新区水渡口大道某地。2014年7月,某汽车清洁服务中心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经营范围是汽车清洁服务、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就在被告住所地院内。2015年7月,被告与某汽车清洁服务中心签订洗车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将车辆承包给该洗车中心,并且对洗车价格等事项作了约定。原告钟某于2017年9月由李某在人才市场将其招用,工作地点位于被告公司院内,由李某进行管理。后原告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公司2017年8月至10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证明,原告不是其单位员工。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为被告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故原告主张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据此主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认清自己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哪个,切不可心急弄错主体。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8日发布的《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