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鹏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朋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损失,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23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江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劳动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关附加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情形,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江某在任职期间,在淮安市某酒店通过举办酒会开展相关业务,产生72933元费用,但并没有根据单位规定,事先审批。2017年,江某离职,后单位向其主张支付上述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本案中,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江某在明知公司制度明文规定举办酒会应事先审批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手续而直接签单消费,其主观过错明显,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单位制度所造成的损失72933元,综合考虑举办酒会的目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并结合其绩效考核情况,酌情由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恪守单位规章制度,尽到勤勉谨慎的义务。如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单位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0428清江浦区法院发布2018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