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在某公司担任保安组长。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一直未与老赵续订劳动合同。不久,老赵离开公司。
根据计算,老赵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46元。老赵辞职后,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需足额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法院审理,老赵胜诉。
法院点评
市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到老赵离职时止,都未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与老赵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老赵离职前双方均无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故应支付老赵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1日发布的《惠州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