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入职大亚湾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0月31日,家具公司与李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由公司出资5.3万元,选派李某参加硕士课程研修班培训,李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向公司提供不少于2年的服务期。否则,须于离职当日向公司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此后,李某以治病为由离开公司,并于2011年6月20日入职广州某家具公司。于是该家具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100多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广州某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点评
劳动者申请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申请,否则,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和差旅费等直接费用。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审查劳动者相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如招用尚未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1日发布的《惠州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