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到某运输公司做司机,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朱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事故总额的部分损失。2009年12月6日,小朱驾驶公司的车辆在大亚湾西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66万多元。事后,公司按照规定,要求小朱赔偿2万元损失费。法院认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公司管理奖惩细则合法有效,有理有据,车辆已经购买保险不是小朱不承担赔偿损失的理由。判决小朱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否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市中院认为,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1日发布的《惠州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