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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曾用名入职被炒维权获胜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54人看过

来自贵州的陈某,2009年11月27日以曾用名“陈某洪”入职某工厂。2011年7月8日,陈某被解雇,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解雇前一年,陈某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被解雇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而且最后2个月也没发工资。陈某提起仲裁、诉讼。

该工厂认为,从未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以曾用名“陈某洪”入职工作不实,“陈某洪”另有其人。陈某认为,确以曾用名“陈某洪”进入工厂工作。该厂的2位员工作证,陈某确实在工厂做工,且入职后工厂未向员工发放厂牌,亦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陈某败诉,理由是陈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曾在工厂做工,2名证人跟他是朋友,证言效力小。陈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工厂提供的“陈某洪”身份证复印件是假的。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的主张,依法判决工厂赔偿给陈某2.5万多元。

法院点评

陈某曾用名“陈某洪”,该事实有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可以认定。2名证人虽然是陈某的好朋友,但2人证词陈述清楚,能相互印证。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厂牌等证件的情况下,唯有其他劳动者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故采信2名证人的证言。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0101惠州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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