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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7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曾用名胡**,绰号“加沙高”,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向*、胡**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有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向*、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向*、胡**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胡**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自愿认罚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向*的辩护人提出向忠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退赃、自愿认罚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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