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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万*冲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先犯故意杀人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XX、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赣01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X某判处死缓。宣告后,原审被告人罗X先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杨盟律师作为上诉人罗X先的辩护人介入本案二审,依法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即罗X先联系罗X、潘XX等人的行为发生在罗X先与万X冲在电话里产生冲突之前。2、罗X先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罗X先前往香港街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从其案发前的诸多客观表现也能反映出不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3、罗X先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所致的故意伤害犯罪,仅构成故意伤害罪。4、原审量刑明显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罗X先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第1、4点外,其他均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聚众斗殴的具体情节和罗X先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审对罗X先的量刑畸重,依法予以改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罗X先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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