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王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9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渝中区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与****建筑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例

发布者:王健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0月初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水钻工作,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41116时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二组团一期工程9#楼从事水钻工作的过程中,不慎跌落井下受伤。201762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1221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方式为: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88000+医疗补助金6个月社平工资36636+就业补助金12个月社平工资73272+停工留薪期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64000+护理费6个月50%社平工资18318。另外需要支付二次医疗费14635元,门诊费用2326元,交通费27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3.被申请人报销了第一次医疗费110000元;4.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另外支付了10500元,应当予以扣除。5.申请人工资标准为3500元,提交了受伤后的一个月工资转款凭据。

经过两次开庭质证,被申请人确实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在被申请人举示的《工伤待遇审核结果单》上载明:2018年38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共95472元已经转入用人单位账户。这些情况申请人完全不知情,也不知道是如何办理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本案争议焦点有:

1. 申请人的工资标准

    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工资,仲裁庭裁决按照受伤当年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16元每月计算申请人工资。

2.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

    申请人不知道2018年38日被申请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20187月仲裁时申请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时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差10%,按照38日解除的话应当支付60%,按照7月份解除的话只能支付50%。为此,代理人和仲裁员据理力争,最后仲裁庭按照先解除的时间为准。

3. 护理费问题;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中没有生活护理依赖,医疗机构的病例中也没有需要护理的记载,因此对于生活护理费没有认可。但另外计算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实际住院天数18天,按照一般护工人员工资80元一天计算。

最终仲裁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68869元。

律师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工伤二次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是存在问题的,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二次医疗费部分不能报销,据申请人了解,用人单位承担的第一次医疗费也没能报销,原因是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手续,导致工伤保险拒绝支付。代理人认为这种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不应当包含住院治疗费,本案中,二次医疗费发生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仲裁委审理时对此是明确的,应当对二次医疗费部分予以充分考虑,而不是根据法条机械性的认定这部分不予审理,且在庭审时被申请人对医疗费部分并没有提出异议。

社保部门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已考虑了工伤职工今后的医疗问题,而法律又未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明确规定,社保部门认为不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

对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又会遇到很多的此类问题,仲裁的裁决、法院的判决将对当地今后类似的问题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议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以利于今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受伤职工真正享受到工伤福利保障。



王健律师,女,1976年出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近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