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健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5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冷刚 王健
原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192万元,合同中双方对买卖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开票义务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支付了15万元,11月8日支付了50万元,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货款。2018年1月16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欠款金额为127万元,并承诺若未按承诺函付款,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虽然证据完整,事实清楚,但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函的表述有瑕疵,违约金约定偏高,且起算时间会有争议,律师与原告沟通后,调整了违约金,确定了起诉的金额,原告对此表示认可。为了给对方压力,便于执行到位,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对方的开户帐号。
本案开庭时,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明知会败诉的情况下,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对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要求减少违约金,并要求2个月内分两期支付,律师为原告争取了一半的违约金,缩短了支付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同时为了防止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调解书中约定了执行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原告不放弃减少的违约金,有权按照原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
本案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但证据上的瑕疵如果稍有不慎,会导致委托人损失违约金。调解阶段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因为本案中的双方合作过多次,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所以在确保委托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对方才是双赢。另外在调解协议中必须有对方不履行调解书支付义务时,我方申请执行的时间和执行依据,很多律师在调解中会忽视这个问题,导致对方不履行支付义务时申请执行困难,或是执行标的过低,这无疑大大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提醒:本案中律师为原告的法律顾问,因此在买卖合同的证据上原告是很有经验的,合同、送货单、签收单、转款凭据、发票等证据比较完整,建议广大的经营者长期与律师建立合作关系,对风险防范于未然,避免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