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健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
被告1:梅**
被告2:余**
代理律师:冷刚 王健
肖**与梅**为民间借贷关系,以前是同学,梅**和余**是夫妻关系。梅**没有固定工作,与余**已结婚,有两个孩子。肖**家庭条件较好,性格单纯,梅**声称自己有比较好的投资项目,希望肖**能借钱给她,并承诺按照年利率24%也就是每月按照2%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是同学,也知道她的生活情况,当时梅**和余**经营一家门面,因此对他们夫妻二人还是比较信任的,于是在2016年期间多次向梅**出借资金,后经双方核算,一共出借金额为970000元整。肖**催债多次未果,于是委托冷刚律师、王健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梅**还款并承担利息。
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整理证据,发现漏洞太多,出借时有转账、现金、支付宝等多种方式,梅**出具了三张不同的借条,表述也不严谨,所有借条中均无余**的签名,也没有转账给余**的相关记录,另外还有梅**委托他人收取的借款,虽然借款是事实,金额对方也认可,但诉讼是需要严格证据的,因此律师通过整理的证据另外起草了一份借据,肖**让梅**签字确认,梅**声称不用余**签就可以,由于肖**无法联系到余**,因此,借据上只有梅**的签字。
庭审中,余**及其委托律师到庭,梅**未出庭,由于是缺席审理,因此法官对证据审查的更加严格,律师在庭前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所以将借条与出借的依据一一进行了对应,充分证明了本案的借款事实。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方只能证明借款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一步佐证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余**对此否认,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审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梅**对该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义务。
本案律师尽了最大努力,通过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将借贷事实及金额进行了确认,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实无法取得关键证据。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出借给有配偶的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一、一定要约定利息,因为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第二,务必要求其配偶在出借依据上签字确认,否则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实在无法去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民间借贷一定要保留好出借的依据,不要以为有借条就万事大吉,没有出借依据的,法院无法认定该借款是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