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健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7日 9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发动机销售公司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3日签订了《购销合同》 ,对购买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发动机销售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确认收货,并向**发动机销售公司出具了《货物签收确认函》。后经多次催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00.00元,截至开庭前共计欠款12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发动机销售公司在起诉时调整了违约金。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双方共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的主体不一致,结合收货、付款等其他证据,律师认为实际履行的是**发动机销售公司与覃**(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至于付款给另一家公司的款我们也视为付给了**发动机销售公司,这样可以避免原告主体问题。违约金因为合同约定过高,应当适当调整,避免承担过多诉讼费。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异议,经过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发动机销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也很不顺利。
本案重点在执行环节上,判决生效后的2两年期间,律师经过大量调查,找到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下游环节,且从未间断过参与大量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标的金额远远超过本案款项,律师将所有信息整合后告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付款的风险,一周内本案款项就全部执行完毕。
现在各级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但由于执行人员少、案件多,法官很多时候都是力不从心,因此,律师在调查财产线索方面非常重要,当然,也希望法律赋予律师更多的调查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