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
肖向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3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588802010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典案例

发布者:肖向军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719人看过 举报

2017-10-30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李某与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经理杨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生命健康产业园大楼1#、2#楼内外墙体涂料工程,承包方式为腻子油漆劳务包清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后该项目部仅支付9.5万元,尚欠李某施工款46万余元未支付。在李某催讨债务时,项目部经理杨某突然因病去世。李某不知所措,向本律师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观点:

杨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可以视为杨某履行职务行为。由于工程项目部在公司中属于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虽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职责范围内,从事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行为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其法律后果应当由项目部的主体即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所以李某可以向华某股份有限公司催讨工程款。

本案中,虽然李某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但由于李某已经实际施工完毕且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验收合格无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仍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

2014825,象山县人民作出(2014)甬象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被告华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456125元。

办案总结:

本案虽然取得成功,但过程惊心动魄,作为律师,深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与其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争得不可开交,不如事先进行风险防范,简单又更安全。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