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24日,原告张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称:被告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初突然要求其另找工作,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元。单位觉得很冤,称只是口头跟员工协商,如果有好的单位,也可以找找,并没有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遂找到本律师。
办案过程
在单位主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证明,不然要承担败诉风险。
如果单位认可劳动合同已经解除,那单位需要对解除的合法性举证证明,不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
2016年2月1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鄞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系被告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肖向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