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单方变更购房人,售房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张海燕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46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签订,若购房人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他人,变更购房一方的合同主体,需经售房人同意。如售房人不同意变更而购房人坚持变更,售房人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