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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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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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

作者:王莲花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2次举报

古今中外,对法的价值讨论浩如烟海,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和视角。昨天在旁听主任做法律培训讲座时,又听到对法含义的讲述,正好借这个机会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上古的“法”字应写做“灋”,水字边旁,意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无论如何倾斜,总是平的;右边上边的“廌”,原为古代民间流传的一种神兽,据说有明辨曲直之神力。故此,可以认为法是一种神圣的信仰。翻开历史,无论是上古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还是中世纪欧洲的《西哥特罗马法典》、《海事法汇编》、《加洛琳娜刑法典》等等诸多法典,乃至中国古代的《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无不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古语有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是体现了法超越皇权的严肃一面。
近现代社会,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繁荣,物质的丰富,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尤其是一些西欧和北欧发达国家,由于社会普遍富裕,法制高度发达,社会趋于文明,因此犯罪率极低,刑事罪犯鲜见,警察甚至无事可做。故此,从某种角度上说,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教育的普及等等因素是紧密相关的。
然而,由于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各种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多。但多并不等于人们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许多人只是把规避法律风险,而不是遵守法律放在第一位;主动守法的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的信仰,甚至把守法作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相比古人,这甚至是一种倒退。
法律与道德的基本原则应是不可分离的。两者都是规范社会的手段,区别主要在于范围和方式。法律需要外部的强制力,而道德则是来自内心的约束。但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点在于都需要对它们的信仰。强制手段约束不了人的内心,而内心却是所有违法犯罪的最终根源。
当然,法律的功能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并不否认这一点。但这绝对不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价值,而仅仅是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把法律仅仅设定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这个社会实现真正法治的前景将遥遥无期。
真正的法治,应是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建立在法的规则上,沿着法的道路行进。无论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文化体育等等,一切的一切,都应该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当真正做到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出现任何矛盾不是首先想到人际关系,而是想到以法律途径解决,我们才能够走上法治社会的金光大道。
要想实现这一点,必须培养人的道德意识,注重社会道德的教育,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否则法律将永远形同虚设,其真正的价值永远得不到实现。

王莲花律师为国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的专职律师,1998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后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 (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