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莲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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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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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一方,最终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王莲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合同款99000元及延期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暂计1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暂计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B公司承担。A公司诉称:A公司、B公司于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9000元费用,但B公司迟迟未能给A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多次催促B公司仍未能解决上述问题,无法保障甲方独立运营和自主招商,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A公司损失,诉至法院。

B公司委托山东国曜琴岛 (济南)律师事务所王莲花律师进行答辩,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B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A公司是因为自身推广原因才要求解除合同,与B公司的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系,B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了后台管理搭建平台,本案所涉及的合同项目本身就属于贴牌,即B公司为A公司搭建完平台,并交付登记账户、密码之后,B公司就完成了该合同义务,剩余的工作由A公司自行完成,后台搭建系统,系B公司购买的经营许可证等具有一定的期限,现A公司的后台的许可证已经到期,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A公司主张涉案平台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 B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了后台管理搭建平台,并交付登记账户、密码,且A公司认可许可证已于2019年4月1日激活,A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平台无法正常使用,故A公司本案所提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王莲花律师为国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的专职律师,1998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后于贵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曜琴岛 (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4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