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杨XX、朱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刘XX、张XX、张XX、张XX、先XX、卞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朱XX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关于刘X非农村户口的事实认定错误,对于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认定,申请人也认为有失偏颇。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死者刘X原系农村地区居民,对其亲属应按农村地区标准计算赔偿。申请人与刘X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先XX、卞XX所属农村自建房。刘X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自带钢模负责外墙粉刷工作,申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支付报酬。因此,申请人与刘X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申请人作为雇主,其对雇员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原审判决依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根据刘X户籍证明显示,其于2014年6月25日经核准成为农转城户口,户口类别为居民户,原审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杨XX、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X、朱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