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以需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4元,减半收取10547元,由上诉人四川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