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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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写明“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02-12

劳动者因病休假后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被拒


2011年3月,刘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2021年12月5日,刘某因脑梗阻住院治疗,此后未上班。2023年,刘某将车辆开回公司。

2023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3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出租车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病假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

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出租车公司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19日病假工资853.3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出租车公司支付病假工资3万元。


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某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因为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病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便劳动者与公司约定无需支付病假工资,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刘某工资、工龄、病假时长综合计算,某出租车公司应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病假工资2.76万余元。现该案已生效。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