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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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为争遗产将婆婆告到法院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2026-03-04

一、基本案情

       祝大爷与徐大妈生育一子大军、一女小英,儿子大军与妻子小梅婚后生育一女小燕。2012年,大军因意外去世。2023年,祝大爷因病去世,之后徐大妈的生活由女儿小英照顾。祝大爷名下财产有银行存款66万元及房产1套,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元。儿媳小梅认为,自己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遭到其他继承人强烈反对。因继承人之间无法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儿媳小梅和孙女小燕遂将徐大妈及小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祝大爷的遗产。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祝大爷因病去世,未立书面遗嘱,也无口头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66万元现金和一套房产属于祝大爷和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享有一半份额。 徐大妈及女儿小英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大军先于被继承人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作为继承人大军的女儿,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告小梅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前提是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小梅对老人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诉请。


三、法官说法

      丧偶儿媳是否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提条件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供养需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才能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只是偶尔给了几次钱、做了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


      孙女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大军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大军女儿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参与分配?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本案中,原告祝大爷的儿媳小梅、孙女小燕不属于享受抚恤金的亲属范围,无权参与抚恤金分配。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