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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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前的“灵魂三问”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次举报
2026-03-0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借款人孙某向出借人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王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据明确约定王某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之日起3年。借据出具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贷款取得30万元资金,随即向孙某银行账户转账24.5万元,剩余5.5万元于次日以现金形式交付孙某。后因孙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孙某追讨借款本息,并要求王某履行担保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通过银行贷款获取30万元资金后转贷给孙某,双方签订的借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担保人王某对案涉借款的合法性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且在孙某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将该30万元借款的来源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此时对该款项系李某从银行贷款后出借给孙某的事实是明知的,但王某对此并没有就其担保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其仍为该款项担保,故王某应承担借款人孙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王某对被告孙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因扰乱金融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归于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必然免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过错程度判定。若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仍提供担保,例如,明知道借款人是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转贷,还签字担保,此时担保人存在重大过错,需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担保人无过错,比如,被欺诈、胁迫提供担保,且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债权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时,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主合同的合法性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担保可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在落笔之前,一定要做好这“灵魂三问”:


01问钱从哪来?问问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警惕银行贷款转贷、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


02问拿钱干啥去?了解借款人的真实用途,千万别让钱流入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黑洞”。


03问担保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搞不懂担保风险和法律责任,最好咨询专业人士,别为了面子当“背锅侠”。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