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被告冯某于2019年8月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冯某借到原告李某20000元且借款期限3年,遂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20000元借款,但事后被告并未归还。至起诉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归还借款,但被告微信拒绝沟通、电话不接,至今仍未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
二、法院审理
经查明,原告李某于202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但据公安机关出具之户口注销证明所载,被告冯某已于2024年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即在原告李某起诉前,被告冯某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明确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冯某在原告李某向本院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法成为适格被告。
三、法院裁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四、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适格被告。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无法继续主张,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遗产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郝玉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