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被继承人如立有多份遗嘱,其中关于名下遗产的具体金额和构成方式并未清楚列明,则需要关注其之后是否通过实际交付,或同意子女处理方案的方式明确了遗产标的。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处理,如果多份遗嘱指向不同继承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每人可分得具体财物的金额、种类也有所不同,在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无法确认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意思自治、意思自由,遗嘱内容相左,反反复复,立遗嘱人并未持续稳定地坚持同一套分配方案,难以明确其对于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应对上述多份遗嘱均不予认可。
而当自然人就财产处分安排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公证机构帮助时,相关单位应秉持保障被继承人真实心愿得以固定的初衷,对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公证遗嘱进行形式上的必要审查,确保形式要件有效满足,还应对相关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参与财产的处分进行细致确认,对未到场人员的真实意愿需结合授权委托书等多项材料进行郑重核实,从而不辜负当事人的交托,确保财产分配方案合乎情理法又符合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愿。
对此,建议如下:
为老年群体普及遗嘱继承相关法律知识。老年人如果确实有真实的立遗嘱处分遗产的意思,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设立遗嘱。多份遗嘱的设定并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老年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私密设定自书遗嘱等方式固定自己的真实意愿。
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专业培训。实践中,因签约主体不正确、约定内容不明确等原因而未被认可的人民调解协议时有出现。基层调解组织在工作中,要秉持切实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宗旨,认真审核签约各方的行为能力、代理权限,也要帮助老百姓仔细调整约定内容,避免模糊不清、意思不明。
郝玉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