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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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但不影响劳动能力,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次举报
2026-01-19

      实际生活中,存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致使其收入减少进而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减少的情况。在确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

     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的减少。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便是一种抽象损失标准。出现这种情况,要确定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造成的损失,不是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计算。“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并非直接划等号,伤残等级侧重评价身体组织器官的损伤程度,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则侧重判断损伤对受害人谋生能力、收入获取能力的实际影响。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