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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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能否以机动车未经维修拒绝理赔?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次举报
2026-01-15

      保险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在保险合同有明确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约定处理。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该示范条款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依据上述规定,在车辆发生全损(包括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车辆是否维修不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保险人不得以车辆未经维修拒赔;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实际修复费用”是合同约定的计算赔款的因素,一般应经维修后予以赔付;虽未经维修,双方对以公估、鉴定等方式确定的车辆损失,均无异议的,保险人不得以未经维修拒赔。如未经维修且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无法确定车辆损失或双方对公估、鉴定等方式确定的损失存在合理争议的,为防止借保险赔付获利、保险欺诈,以及未经维修车辆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风险,保险人以车辆未经维修拒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保险合同对此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依据车损险赔付应遵循“实际损失填补”的原则,亦应以上述规则处理。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