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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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途中被砸伤,是工伤吗?

作者:郝玉才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次举报
2026-01-14

一、案情简介

      臧某为某公司职工,在车间从事装箱打包湿纸巾工作。2023年5月13日15时左右,臧某在工作期间去上厕所,在路过布料堆放区附近被同事推倒的布料砸到头部,臧某当场晕倒、陷入昏迷。2024年1月11日,经治疗稳定后,臧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臧某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段内,但不是在其本人的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应理解为职工日常从事本职工作的主要区域,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合理延伸区域,而非用人单位厂区内的全部区域。臧某的本职工作是装箱打包湿纸巾,其日常工作地点为公司厂房一楼或四楼装箱操作区。而臧某受伤地点为布料堆放区,该区域系存放生产原料布料的专用区域,与装箱打包湿纸巾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联,既非臧某日常操作的固定场所,亦非其完成装箱任务所需的必经或合理延伸区域。因此,臧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臧某受伤为工伤。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二、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这里的“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包括工作期间上厕所以及饮水。

      本案中,臧某受伤区域在其厂区内两栋楼之间的布料堆放区,该地点虽不是臧某的本职工作岗位,但并未超出合理的工作区域,属于用人单位有效管理区域范围,符合工作场所的认定。并且,臧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属于“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属于“因工作原因”的范畴。因此,臧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郝玉才,女,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聚焦专注、精益求精是郝律师一贯的工作作风,珍惜每一份信任,不辜负每一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27 合同纠纷